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1)《三个目录》外的医疗费用;
(2)未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3)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自行外出就医的医疗费用;
(4)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吸毒、犯罪及医疗事故、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所致的医疗费用;
(5)赴港、奥、台和出国发生的医疗费用;
(6)其他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服务和管理
(七)组织管理。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州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总体规划、组织实施、审批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等工作。州社会保险管理局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负责医疗保险费的筹集、征缴、拨付和管理,编制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报告等工作。
(八)基金监督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州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专户核算。县市不设财政专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编制基金预决算草案,基金预决算草案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并报财政部门复核;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探索建立健全由政府机构代表、参保居民代表、医疗服务机构代表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的医疗保险社会监督组织,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运行的社会监督。
(九)服务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合理确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和数量。
就诊、转诊及费用结算:
1.参保人员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应在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中确认一家一级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两家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年度内不得随意更改。以后每年可根据自己的意愿提出更改申请重新确定。
2.参保居民患病住院治疗,实行在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确需转诊治疗的,须经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对转往统筹区外的,由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转出并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报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奎屯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转诊转院医疗费用由患者垫付,凭有效单据予以报销。异地就学就医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属地参保、属地享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