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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4.州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可根据上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对筹资水平和支付待遇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六)待遇支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只用于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发生在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就医参照执行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简称“三个目录”)。不适用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自付比例和诊疗项目目录中部分支付比例的规定,具体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设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鼓励参保人员就近到基层医疗机构和社区医疗机构看病就医,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1)住院费用补助。
  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设立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6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一级医院及基层医疗机构为200元。一个统筹年度内只计算一次起付标准,参保职工住院转至高一级医院治疗的,应补足相对应起付标准的差额部分。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学生及学龄前儿童、成年人统一设定为1.5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为年度内累加计算。
  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自付,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如下:
  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筹基金支付55%;
  二级医疗机构  统筹基金支付50%;
  三级医疗机构  统筹基金支付45%。
  因探亲、旅游在外地公立医院发生的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对应各分档再减少5个百分点。
  (2)特殊病种门诊费用支付标准。
  参保人员患特殊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与住院费用支付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相同,一个统筹年度内参保人员累计发生的单个特殊病门诊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患多种特殊病的参保人员,最高累计支付限额为2000元。参保人员的特殊病门诊就医必须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就医,不得凭处方外购。特殊病门诊和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一个年度内累加计算。
  特殊病病种:(1)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含白血病);(2)尿毒症门诊透析、肾功衰竭;(3)肝硬化。
  特殊病种的鉴定工作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具体程序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办法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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