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参保程序
1.以家庭为参保单位的各类城镇居民,持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2张近期2寸免冠照片,由家庭到居住地街道劳动保障所(站)申请参保。城市低保人员、残疾人还须同时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农民工子女须提供《暂住证》、公安派出所开具的居住证明或教育部门学籍证明。
2.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汇总造册后到所在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资格审核。经审核确定后,办理参保手续,缴纳个人缴费部分。
3.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应一次性足额缴纳一个自然年度的参保费用,缴纳费用应于上一年度末一次性缴纳完毕,次年1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确有困难的最多可延长2个月,未按期缴费或延期后仍未缴费的城镇居民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州社会保险管理局为参保居民统一制作《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证)》,由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参保居民持卡或证就诊就医。
4.超过规定缴费期限的,视为缴费中断,下一自然年度内按规定重新参保。
学校学生符合法定劳动年龄毕业未就业的,应参加城镇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中小学生,暂不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五)筹资水平
1.未成年人:
(1)少年儿童、中小学阶段学生每人每年缴费60元,其中:个人缴费20元,中央财政补助20元、地方财政补助20元。
(2)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参保,每人每年缴费60元,其中:个人缴费10元,中央财政补助25元、地方财政补助25元。
2.成年人:
(1)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费160元,其中:个人缴费120元,中央财政补助20元、地方财政补助20元。
(2)非学生儿童的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州直最低工资标准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等困难城镇居民参保,每人每年缴费160元,其中:个人缴费60元,中央财政补助50元、地方财政补助50元。
3.政府补助。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7〕63号)规定,实行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补助的办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是指具有城镇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伤残等级为1级和2级的残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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