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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直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2.重点单位:蔬菜生产基地,畜(禽)、水产品养殖场(户),肉联厂,屠宰场(厂),饲料加工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蔬菜、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小食杂店、小餐馆、小摊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出口不正常的注册登记企业,有质量违法行为、媒体曝光、消费者投诉过的出口生产企业,以及违法违规的进出口经营企业和代理报检机构等;
  3.重点区域: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生产企业较为集中区域,无证生产问题突出的区域,以及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屡打不绝、反复发生的区域。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
  从现在起到今年年底,各县市、各部门要按照州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全面完成国务院部署的8大任务和20个工作目标。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重点是对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生产过程进行整治;加强对种植养殖业产品的农药残留、“瘦肉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氯霉素”等禁用、限用药物残留监测;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未审定公布的农药、兽药、鱼药和饲料添加剂的违法行为;突出重点区域和重点市场,严肃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到今年年底,州直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伊宁市、奎屯市的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基本解决农产品基地、种养植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使用违禁农药、兽药、鱼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蔬菜、畜(禽)、水产品农兽药残留超标率及检出率明显下降;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负责单位:州农业局牵头,州林业局、畜牧局、水利局各负其责。)
  (二)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整治。大力开展对食品企业的治理整顿,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非法生产加工企业,严肃查处获证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管,全面推行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制度,积极开展区域专项整治行动;严格食品市场准入,组织开展强制检验和专项抽查,强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添加剂备案制度。到今年年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负责单位: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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