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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伊州政办发〔2007〕109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自治州机构编制委员会2007年第一次会议审核通过、州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理顺地州市供销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机编字〔2007〕56号)精神,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州供销社)为自治州供销合作社的经济联合组织,由州人民政府领导。
  一、职能调整
  州供销社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坚持为“三农”服务,逐步实行社企职能分开;对本级社有资产行使出资人代表和管理职能,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对全州供销社系统行使行业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州供销社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政府有关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定全州供销社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二)负责有关农村流通体制改革,发展和完善有关农村农业生产资料和消费品市场体系建设,指导推进有关农村流通现代化及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改造传统经营网络。
  (三)按照州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烟花爆竹和再生资源的组织、协调和经营管理;负责棉花、化肥、农药、边销茶、食用盐、工业用盐等重要物资的州级储备工作。
  (四)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维护各级供销社、社办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全体社员的合法权益。
  (五)行使州供销社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对社属控参股企业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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