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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开展水产养殖证核发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开展水产养殖证核发工作的通知
(伊州政办发〔2007〕105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为切实完善州直水产养殖业管理制度,科学利用水域滩涂,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障水产品安全生产,维护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州人民政府决定在州直范围内开展水产养殖证核发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证范围
  凡在州直范围内利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水产养殖证。
  二、审核机关
  州、县市人民政府为养殖证审批机关,县市水利部门具体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工作,州水利局负责跨县市行政区域的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工作。
  三、审批程序
  (一)申请。凡是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市水利局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信证明、养殖技术条件说明等材料。
  (二)审核。县市水利局会同有关单位对申请人所申报使用水域、滩涂进行现场勘验,确认界线,核实有关情况,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三)审批。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县市水利局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颁发养殖证,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在2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登记造册、公告。各县市水利局对已颁发的养殖证进行登记造册,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五)跨县市行政区域的水域滩涂养殖证的核发参照以上程序,由州水利局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四、公章的刻制及管理
  州、县市水利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分别负责刻制州、县市水域滩涂养殖证专用章(由州、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管理)和养殖使用证骑缝章、养殖使用证核准章(由州、县市水利局管理)等公章。养殖证发证机关处应加盖同级人民政府水域滩涂养殖证专用章,不得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章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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