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严格落实高耗油、高耗电行业淘汰落后政策。各级经贸等部门要加强淘汰落后用油用电生产能力的监管,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高耗油、高耗电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严格执行高耗油、高耗电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产品单耗高于国家、省能耗限额标准且整改不力的企业,实行超耗能加价。(责任单位:市经贸委)
3.加强重点用油用电单位管理。做好年耗油1000吨以上、年用电500万千瓦时以上的用油用电单位统计,按照国家《用能单位能源计量标准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配备相应的能源计量器具,监控用能情况,严格能源计量数据管理。重点用电单位要在2009年年底前完成电平衡测试,并实施用电实时在线监测。各级经贸部门和节能监察机构,要组织指导重点用电单位对主要耗电设备和工艺系统进行检测。(责任单位:市经贸委、质监局)
4. 加强石油、电力生产企业节油节电管理。石油石化、电力生产和输配企业要降低自用率,减少损耗。开展对标管理,分析国内外同类企业先进油耗电耗指标,找出差距,制定措施,提高能源转化效率,争取用二至三年的时间,企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重点工序能耗大幅度下降,行业能效整体水平大幅度提高。(责任单位:市经贸委、日照供电公司)
5.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和有序用电工作。坚决限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用电,坚决停止不符合产业政策、违规建设和淘汰企业的用电,把有限的电能资源用在最关键的地方。用电紧张期间,重点压缩钢铁、造纸、化工、水泥等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用电,最大限度保障居民生活、医院、学校、金融机构、交通枢纽、农业生产等涉及公众利益和重大安全的单位用电需求。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违规建设和淘汰企业,以及小钢铁、小水泥、小化工等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在用电高峰期间督促其停产。按照以电定用、有序用电、节约用电的原则,制定并实施科学合理的有序用电方案。(责任单位:市经贸委、日照供电公司)
6.用电企业要合理安排生产工艺、生产班次和设备检修,具备条件的要采用蓄冷、蓄热方式,实现错峰、避峰用电。加强无功补偿的管理。凡是功率因数达不到0.90的工业电力户,一律增装无功补偿设备,新上用户要与配电基础建设同步配齐。确保全市50千伏安及以上的变压器补偿率达到100%,10千瓦及以上的电动机安装随机补偿电容,补偿率达到90%。(责任单位:市经贸委、日照供电公司)
7.鼓励利用余压余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在项目审批、资金、土地等方面,加大对利用余压余热等余能与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支持力度。凡符合并网调度条件的,电网管理部门要允许并网,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发改委、日照供电公司)
8.落实促进节油节电的价格政策。进一步完善峰谷电价政策,合理调整峰谷价差、时段和实施范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对居民用电实行阶梯式电价。认真贯彻国家关于石油价格改革的有关政策。严格实施差别电价政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对铁合金、钢铁、水泥等高耗能产业的企业,区分淘汰类和限制类,对限制类企业用电每千瓦时上调0.05元,淘汰类企业用电每千瓦时上调0.20元。严禁自行出台针对高耗能企业的电价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物价局、经贸委、日照供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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