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
(日政发〔2008〕5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资本市场发展水平,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步伐,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在继续执行日政发〔2006〕47号文件有关鼓励企业上市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实施鼓励企业上市的优惠政策
(一)建立拟上市企业“绿色通道”。企业在资产重组、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工作,在符合规范的前提下,实行“一事一议、快事快办、特事特办”,提高办事效率。
(二)拟上市公司在申报上市过程中,因对利润、税收进行规范,形成地方财政增收部分,由市、区县财政给予等额资金扶持。
(三)改制为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时,土地出让金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市政府批准可分期缴纳,分期缴纳期限不超过3年,但应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相应的利息。为支持企业上市,按出让合同约定分期付款的,在分期付款期限内,对未交足出让金的拟上市公司,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在公司上市前可为其提供土地出让合同等证明文件。
(四)为了加快全市企业上市工作步伐,市里按照每年50万元的标准设立企业上市工作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业务培训、境内外证券市场考察、邀请有关专家指导、授课、讲座等。
以上优惠政策适用于注册地在我市的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是指经证券监管部门备案进入辅导期或结束辅导期,经证券监管部门验收合格的股份有限公司;或到境外上市,经中国证监会初审同意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是指在沪深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公司,在境外与中国政府签署证券
监管合作备忘录的国家和地区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公司。应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企业,经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二、建立促进企业上市工作的考核机制
制定企业上市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各区县企业上市工作和拟上市资源培植情况由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年终考核,经市政府审查同意后,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区县和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政绩的重要依据。将企业上市工作纳入对区县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根据年度内各区县企业上市的数量和融资额进行双加分考核,年度内各区县按境内外每上市一家企业加20分、每进入上市程序一家企业加10分计算;募集资金数额在2亿元以下的加10分、2-5亿元加15分、5亿元以上(含5亿元)加20分。进入上市程序企业是指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境内上市)或上市合作协议(境外上市),并列入省发改委企业上市项目数据库的企业。融资数量包括企业首发上市融资和上市公司再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