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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2007年度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评议考核的通知

  (四)贯彻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备案规定,开展备案示范工作,以及建立备案工作体制情况。
  (五)加强具体行政行为监督,对2007年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卷进行评查。
  三、考核方式
  考核工作采取自查、评查和抽查方式进行。
  自查工作由州、县市行政执法部门(含授权和委托执法组织)组织实施。
  各县市的评查工作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县市政府法制办牵头进行。
  州直各部门的评查工作由州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州政府法制办牵头进行。
  州人民政府对县市人民政府进行的评查工作适时组织抽查。
  四、考核时间
  自查工作2007年9月30日前完成;评查工作2007年10月25日前完成;抽查工作2007年11月15日前完成。
  五、考核组织形式
  (一)评议各行政执法部门关于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
  (二)评(抽)查落实各项目标情况的原始档案资料。
  (三)采取召开座谈会,片区会,县市、部门间互查、交流,走访调查,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及其他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反映,以及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考评等形式,了解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情况。
  (四)评议考核结果作为本单位、本部门岗位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并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依据,同时由组织评查工作的机关公开通报。
  (五)书面报告自查、评(抽)查工作情况。各县市政府的评查工作报告和各部门自查工作报告报送州政府法制办。
  附件:1.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标准(暂行)
  2.行政执法案卷评议标准
  3.行政复议案卷评议标准

  二○○七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1:
  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标准(暂行)

  一、组织领导(12分)
  (一)建立本部门行政执法首长负责制,明确主管和分管领导行政执法责任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二)将本部门负责执行的以及涉及本部门行政执法权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执法机构,由分管领导、执法机构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层层明确执法责任,做到各项条款责任分明,不留、不漏空档的,得4分。未进行行政执法责任分解的,不得分;分解了行政执法责任但责任不清的,不得分或酌情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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