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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2007年度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评议考核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2007年度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评议考核的通知
(伊州政发〔2007〕19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2006年州人民政府在州直范围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全面评议考核以来,各县市、各部门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发〔2001〕3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7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在进一步梳理、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加强推进工作制度建设,提高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效能,促进行政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等方面,积累了一些较好的做法和经验。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2007年度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评议考核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176号)的要求,决定对2007年度州直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议考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依据和原则
  考核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7号)为基本要求,按照《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标准》和《行政执法、行政复议文书评查标准》(见附件1、2、3)进行。经考核,各项规定任务全部按标准完成的,得规定分值的满分;部分完成或者完成情况与标准有一定差距的,视情况得规定分值的一部分;没有完成或者完成情况与标准差距很大的,不得分。
  考核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建设法治政府,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二)职责明确,责任到人,效绩评价,奖惩分明。
  (三)科学合理,制度健全,措施得力,保障有效,动态管理与静态管理相结合。
  (四)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管理,上下衔接。
  二、考核内容
  (一)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落实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法行政五年规划情况。
  (二)贯彻国务院办公厅37号文件,落实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工作情况。
  (三)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开展行政许可实施工作监督,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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