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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伊州政办发〔2007〕143号)


自治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6号)精神,结合州直接收退役士兵的情况,现将2006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置任务
  州直接收退役士兵24人,其中,安置14人,自谋职业10人。各接受安置任务的单位收到通知后,要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二、分配原则
  今年退役士兵安置继续贯彻执行“按系统分配,包干安置”的指令性安置政策,退役士兵由原入伍单位安置。特殊情况须调整安置的和退役士兵入伍前父母所在企业现已改制或破产倒闭的,由州安置办统一调整分配。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三、确因特殊情况不能落实安置计划的单位,按《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四、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要确保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待遇。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以确保退役士兵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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