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消防信息化和通讯指挥系统建设。实施科技强警战略,依托金盾工程和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加快消防电子政务系统和消防综合信息网建设,提高消防监督管理和灭火救援信息的搜集、处理、传输和共享能力。实行消防行政审批项目网上办公,推进政务公开。采用图像监控、卫星通信、大屏幕显示、CIS、GPS等先进通信技术,建设消防GPS车辆监控、导航系统和高频宽带无线通信系统,实现通信调度网络化,建成现代化消防通信指挥系统。
(五)加强消防装备建设。“十一五”期间,应根据消防业务需要添置部分车辆,淘汰更新满服役年限或不能担负执勤任务的消防车,新建消防站应按标准一次性配齐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特勤消防站要分别配备举高、抢险救援、照明、通信指挥、后援保障、防化洗消(或防化救援)车,普通消防站应分别配备抢险救援、重型(8吨以上)水罐、泡沫(或干粉)消防车。抢险救援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的配备应满足公安部、建设部、发改委颁布的《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以及公安部消防局颁布的《消防员防护装备配备标准(试行)》、《消防特勤队(站)装备配备标准(试行)》的要求,重点突出通信类、侦检类、洗消类、堵漏类、输转类、破拆类、救生类等特勤器材和正压式碳纤维瓶空气呼吸器、2002款灭火防护服、2002款灭火指挥服、消防员呼救器、防毒面具、避火服、重型防化服、泄漏通信救生安全绳、手提式强光照明灯等关系一线消防指战员生命安全的防护装备的配备,确保灭火的实际需要。
五、消防队伍建设
(一)推动企事业专职消防队建设。大型电厂、市场、专用仓库和储油、储气基地等企事业单位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规定,组建专职消防队,配备好必需的消防装备。未经公安消防部门批准,企事业单位不得擅自撤消专职消防队。对于部分难以维持的企事业专职消防队,各县市要采取先接收、后转让等措施,保障其生存和发展。公安消防部队要加强对企事业专职消防队的管理与指导,帮助他们提高执勤战备水平和实战水平。
(二)推动专(兼)职消防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政府专(兼)职消防队。针对现役消防警力不足的实际,应招聘符合条件的地方专职消防队员和文职人员,从事执勤灭火和公安消防部队内部勤务工作。各县市应对乡镇消防队伍建设给予适当补贴。
(三)加强保安和志愿消防队伍建设。公安机关要加强对保安队伍的消防业务培训,提高他们扑救火灾的能力。各县市要公开招募热心消防工作、有一定灭火技能的志愿消防人员,配备相应消防装备,建立快速机动的志愿消防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