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消防经费保障机制。各县市要高度重视消防事业发展,切实加大对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的投入,将消防业务经费和消防设施维护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加快解决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装备滞后的问题。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保证消防设施的配备、更新、维护保养、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等方面的投入,促进消防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完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机制。进一步完善重大火灾隐患举报认定、挂牌督办、立案销案等工作机制,集中时间,集中警力,突出重点,搞好重大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采取政府督查和部门检查相结合、单位自查和监督抽查相结合、白天查和夜间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辖区公众聚集场所、化学危险品场所、“三合一”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以及城乡结合部“五小”场所的排查力度,及时消除潜在的火灾隐患。对新排查出来的火灾隐患,经专家技术论证达到重大火灾隐患立案标准的,统一由当地政府挂牌督办,及时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经费、整改期限。对确实无法整改的,要采取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搬迁、拆除、改变使用性质等措施,坚决制止带险经营行为,防止养患成灾。
(五)建立消防与保险的良性互动机制。各级消防和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运用法律和经济手段,推进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公众聚集场所,要按照公安部和保监会的有关文件精神,搞好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提高自身预防和抵御火灾危害的能力。
(六)建立消防中介服务机制。规范消防中介服务,培育适应市场需要的社会消防中介服务市场。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消防产品销售、维护、使用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指导。推动城市建筑消防设施及火灾远程监控系统建设,依法加大对消防产品市场整顿和规范的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
四、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
(一)认真编制和实施城镇消防规划。各县市要按照已经颁布的城镇消防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尚未完成小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的县市,要在2008年底前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各县市发展工业园区、改造旧城区时要同步制定、修订和实施消防规划。
(二)加快优化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各县市要根据城镇发展情况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加快老城区消防供水、消防通道的改造和建设步伐。对旧城改造,应统一规划水源和道路,满足消防用水需求,确保消防通道畅通。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要分批限期搬迁。在制订近期建设规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时,优先安排“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对新城区、经济开发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应坚持高起点,高标准。
(三)加快和完善消防站建设。各县市要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加大新城区、经济开发区消防站建设力度,改造、完善现有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