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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州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条 各单位用于公文无纸化传输的计算机在正常工作日必须处于开机状态,各用户收到公文接收提示后必须在4小时内签收,以便发送方确认。因接收方未按要求及时开机、处理,造成公文延误的由接收方负责。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不按规定要求接收和处理公文的单位,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将进行通报。
  第二十二条 各用户单位如遇设备、线路故障和停电等情况无法收取公文时,要及时通知自治州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管理机构(办公自动化中心)和公文发送方。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用于公文无纸化传输的计算机,严禁接入国际互联网。设备安装在独立的工作间。
  第二十四条 各用户单位要选定1名以上具体管理、使用公文传统系统的工作人员,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备案,并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管理机构(办公自动化中心)进行上岗前培训、考核。操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如人员变动,各用户要及时选定接替人员,严格办理设备交接手续,并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备案。非经本单位领导授权的人员不得进行公文传输操作。
  第二十五条 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登记注册口令、签收操作员名等由各单位自行设置、管理。系统用户名、口令和系统登记注册名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管理机构(办公自动化中心)统一设置、管理。
  第二十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向各用户配发、安装病毒防火墙,各用户要采取计算机病毒防范措施,并定期进行病毒清查,各种移动存贮介质,在未排除病毒之前,不得在系统中运行、使用。
  第二十七条 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的技术指标和配发的电子印章、密钥U盘属机密资料,要专人负责、严格管理。未经自治州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管理机构(办公自动化中心)批准,装载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的计算机不得自行安装非统一装备的软、硬件。
  第二十八条 安装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的计算机,不得自行安装其他无关系统和游戏软件,对于因自行安装其他软件,引发病毒和导致系统故障的,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将予以通报批评,并由直接责任人承担所造成的损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和监督执行,并根据工作情况变化和工作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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