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州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条 公文无纸化传输工作由各单位办公室(厅)主管领导负责,一名专职和一名兼职人员负责日常应用、维护。用户不得利用系统传发广告、宣传材料、私人信息等。
  第十一条 公文无纸化转输系统所需设备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管理机构(办公自动化中心)组织统一购置、安装、维修、管理。使用单位如发现设备故障或有异常现象,须及时与自治州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管理机构(办公自动化中心)指定的技术支持和维护保障机构联系,严禁自行维修和到非指定机构维修,操作人员不得擅自拆卸软、硬件系统。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第十二条 对电子印章的管理、使用等同于实物印章。电子印章、密钥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制作、颁发,各用户不得擅自制作使用。
  第十三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建立电子政务专用短信系统,以保障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的应用开展。为各单位使用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的公文接收处理工作岗位统一配置移动短信终端,作为具体工作人员的专用通讯工具,通信费用由各单位列支。政府办公厅传输重要公文通过短信通知接收方收取;用户间相互传输公文通过短信或通话方式通知接收方收取。

第三章 应用管理

  第十四条 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应用范围为:以自治州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的非涉密文件、内部明电、会议通知;各县市、各部门上报政府的非涉密文件;各县市、各部门、各授权用户之间往来的非涉密正式公文。
  第十五条 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用户确因工作需要,利用系统新增发送业务,必须征得管理和接收方同意。
  第十六条 公文无纸化传输发送方可通过系统授权,控制接收方打印正式文件(红色标准文头、红色标准印章)的份数。
  第十七条 各县市在建立覆盖所辖下级单位的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时,应考虑与自治州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的衔接和统一。
  第十八条 公文发送方在应用过程中,要根据文件主、抄送单位,准确选择接收方,认真检查发送情况,确保发送成功,并及时检查接受方签收信息。如因发送方未认真检查发送情况,造成公文错发、漏发的,由发送方负责。
  第十九条 对紧急的公文,发送方应通知接收方及时接收办理。为保证紧急公文非工作时间的及时传输办理和节假日期间通讯畅通,各用户具体操作人员专用通讯工具应随身携带并保持二十四小时开机状态,收到信息后必须立即处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