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州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伊州政办发〔2007〕98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自治州人民政府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已正式启用,为使公文无纸化传输管理和应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的有关规定,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了《自治州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四日
自治州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应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州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的管理,使系统管理和应用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系统安全、高效运行,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自治州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是指通过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配置的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通过网络进行公文的电子化生成、发送、接收处理的系统。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自治州人民政府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所有用户单位。
第四条 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依托于自治州电子政务专网,以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为枢纽,纵向联接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县市人民政府(口岸)、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横向联接自治州领导机关各办公厅(室),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伊单位。
第五条 政府电子政务专网属非涉密网,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在未采取网络或终端加密保护措施前只适用于非涉密公文传输。
第六条 自本规定印发之日起,州政府办公厅不再发送可以通过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传输的纸质文件、内部明电、会议通知等。
第七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正式公文是指:发送方按文件规范标准发送、接收方能够按标准打印出带发送方红色标准文头、红色标准印章的公文。本暂行规定正式施行后,接收方按规定接收并打印出的文件等同于发送方的正式文件。
第八条 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自治州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管理机构(办公自动化中心)为技术具体管理部门,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为应用管理部门。
第二章 系统管理
第九条 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使用只限与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建立发文关系的单位。需新建发文关系的单位,必须先提出书面申请,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审核报送办公厅领导批准后,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管理机构(办公自动化中心)组织和指导建立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