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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伊犁州直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以奖代补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伊犁州直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以奖代补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伊州政办发〔2007〕104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州水利局制定的《伊犁州直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以奖代补实施办法(暂行)》已经自治州十一届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

伊犁州直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以奖代补实施办法(暂行)
(自治州水利局 2007年7月)

  为充分发挥以奖代补资金的激励作用,加快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促进自治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顺利进行,结合州直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天山杯”竞赛评比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目标
  本办法适用于州直各县市采取以奖代补修建的农田水利、农业节水、牧区水利和安全饮水等工程,对以奖代补水利工程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奖励和补助。
  实施以奖代补的目标:促进各县市尽快建立农田水利建设以奖代补实施办法,从而健全州直农田水利建设的长效机制,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有效全面开展,为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水利基础。
  二、考核标准(总分150分)
  (一)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情况(110分)
  1、建立健全县市农田水利建设以奖代补实施办法和各项政策、管理制度、奖励机制,并有效深入开展。以县市政府文件、以奖代补资金拨付到位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现场检查情况为准。(10分)
  2、县市以奖代补资金筹集规模。伊宁县、霍城县、巩留县、新源县、伊宁市等县市,资金筹集在300万元以上得满分,低于100万元不得分,100--300万元按相应比例扣分;察布查尔县、尼勒克县、特克斯县、昭苏县、奎屯市等县市,资金筹集在250万元以上得满分,低于50万元不得分,50--250万元按相应比例扣分。(40分)
  3、县市农田水利建设综合规划、单项工程设计和工程建设、检查、质检、验收等内业资料齐全。(10分)
  4、以奖代补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符合国家质量要求,工程质量好,建设标准高。(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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