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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自行车、摩托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物价局关于统一规范南宁市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7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15日)停止执行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自行车、摩托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补充通知
(南价格[2007]11号)


各城区物价局、南宁威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为加强城市市区的自行车、摩托车(简称“两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2006年6月,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局下发《关于调整自行车、摩托车停放保管收费标准的通知》(南价格[2006]145号)(简称《通知》),对市区内“两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进行了调整与规范。从文件执行以来的情况看,“两车”停放保管收费在规范管理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因此,经研究,决定对《通知》修改补充如下:

  1、将“各时段的收费可累加收取”改为“跨时段停放保管的收费按取车离开时段的标准收取”。对长期定点、全天停放保管的车辆收费,可由双方在规定标准的范围内约定收取。

  2、各城区对“两车”保管点的收费价目牌进行完善管理,做到明码标价统一规范,内容齐全(跨时段收费的规定要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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