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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职业技能培训收费问题的复函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职业技能培训收费问题的复函
(南价费函[2008]8号)


南宁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报来《关于申请调整职业技能培训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根据桂财综[2007]54号、桂价费[2007]57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你中心职业技能培训的有关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你中心开展的社会青年就业前培训、在职职工技能培训、电工作业人员培训、金属焊接与切割作业操作资格认定培训、创业培训等均属以自愿为原则的非强制性培训,收费标准由中心自主确定。

  二、非强制性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应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票据。

  三、你中心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在收费场所和显要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公示栏或公示墙),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和对象、批准机关及文号、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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