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保留代收边猪货款服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南价费函[2007]19号)
市商务局:
你局《关于保留代收边猪货款服务费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对有关生猪养殖、屠宰、销售各环节的收费,无论是行政事业性收费,还是服务性收费,从国家到自治区都有严格的政策规定。你局应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生猪养殖、屠宰、销售环节收费政策,要求企业坚决取缔生猪养殖、屠宰、销售环节的代收边猪货款服务费,规范生猪养殖、屠宰、销售环节收费行为。
二、代收边猪货款服务费无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属自立项目收费。企业在屠宰车间发货处设立货款结算中心,为批发商提供代收边猪货款服务是根据南商贸字[2002]15号文件规定进行的,但不能违反政策规定收取代收边猪货款服务费,代收货款应作为企业吸引进场定点屠宰、提高服务质量的一个手段。因此,取缔生猪养殖、屠宰、销售环节的代收边猪货款服务费与生猪屠宰经营体制改革不相矛盾,取消不合法的代收边猪货款服务费收费更有利于生猪进场集中屠宰。
三、经调查,近年来屠宰企业的生产成本费用有所增加,我局对此也考虑给予调整生猪屠宰服务费收费标准。但是,由于目前全国、全区以及我市价格总水平的涨幅过高,特别是猪肉等副食品价格涨幅较大,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调控价格总水平上涨的政策规定,我市提高屠宰服务费政策暂缓出台。待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特别是猪肉等副食品价格总水平趋缓后,再适当调整生猪屠宰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