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注销《收费许可证》后仍保留收费权的复函
(南价费函[2007]13号)
南宁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你处《关于注销〈收费许可证〉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收费许可证》注销后予以保留收费权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与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07]243号)规定,凡实施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性收费以及经营服务性收费的事业单位不再核发《收费许可证》,原我局核发的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性收费以及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收费许可证》一律停止使用并作废。你处所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按照规定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
二、我市现行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政策即南价费[2004]44号文件是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制定的,具有合法有效性。你处《收费许可证》注销后,原具有的收费主体资格不变,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仍要严格按照南价[2003]44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