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宾阳县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南价费函[2007]12号)
宾阳县物价局:
你局报来《关于要求同意给予宾阳县人民法院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办理〈收费许可证〉的请示》收悉。经请示自治区物价局收费管理处,现将宾阳县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在自治区物价局尚未出台新的法院诉讼收费相关文件之前,凡国务院《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1号)规定有具体收费标准的,县法院可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有收费幅度的,县法院应按最低标准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