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代收边猪货款结算业务有偿服务费的复函
(南价费函[2007]11号)
南宁市肉类联合加工厂、广西南宁达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报来《关于开展代收边猪货款结算业务有偿服务的请示》收悉。2004年8月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农业厅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问题的通知》(桂价费 [2004]274号)明确了生猪饲养、屠宰、销售过程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规定屠宰企业收费项目为生猪屠宰服务费,并明确了收费标准。为规范屠宰企业的收费行为,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屠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生猪定点屠宰有关收费问题的复函》(桂价费[2007]273号)规定,不同意你们收取代收边猪货款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