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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正确理解新政发[1997]107号文件有关条款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正确理解新政发[1997]107号文件有关条款问题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社会保险(劳动就业保险)管理局(处),自治区各有关厅、局(公司),中央驻疆各单位:
  最近,部分地区询问新政发[1997]107号文件有关条款的理解问题,为统一口径,正确理解和贯彻新政发[1997]107 号文件精神,根据统一办法第五条第七款之规定,现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如何理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办法>的通知》第四条“今后企业或个体经济组织无论是否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都应按照自治区统一办法确定的标准给退休人员支付养老金”的问题。国发[1997]26号文件规定,“本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新政发[1997]107号文件第四条就是按照这一规定制定的。其含义是:从[1997]107号文件下发之日起,企业或个体经济组织无论是否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都应按照统一办法的有关规定给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新退休的人员计发养老金。不包括107号文件下发前已经退休的人员。此前已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除文件另有规定者外,原则上应维持原来的计发办法。
  二、关于如何理解社会统筹养老基金使用范围问题。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办法》第三条的前提是必须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其实际含义是:只有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且按国家规定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离退休人员,才能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本条所列的费用;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只能由原单位负责支付,不得纳入统筹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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