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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撤村建居被征地人员养老基本生活保障金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撤村建居被征地人员养老基本生活保障金的通知
(乌劳〔2007〕3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撤村建居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乌政办[2005]10号)精神并经市委财经领导小组2006第8次会议(市党财纪字[2006]8号)研究同意,现就调整我市撤村建居被征地人员养老基本生活保障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范围:此次撤村建居被征地人员养老基本生活保障金,按年度调整两次。第一次为2005年度调整,调整的范围为2004年12月31日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享受养老基本生活保障金的被征地人员;第二次为2006年度调整,调整的范围为2005年12月31日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享受养老基本生活保障金的被征地人员。

  二、调整待遇的时间:符合第一次调整条件的被征地人员,从2005年7月1日起调整;符合第二次调整条件的被征地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调整。

  三、调整待遇的标准:第一次调整为每人每月增加31.5元;第二次调整为每人每月增加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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