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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二)信息设备制造业。在着力引进外地企业,壮大产业总体规模的同时,以本地骨干企业为依托,重点发展微电子光学、红外探测产品及OLED(有机电致发光显示)显示屏、电子浆料、金融电子化专用设备、企业综合自动化物流系统、电子专用材料及元器件等。加大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及配套产品的扶持力度,促进军工产品民用化转化的深度,注重发展与电子信息产业密切相关的新材料生产。

  四、促进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促进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优化发展环境,创新政策模式,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扶持企业和产业发展壮大。

  (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每年将重点扶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所需资金统一纳入市新型工业化发展资金中按项目安排,各开发区、县(市)区财政也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相应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与国家、省扶持资金配套;企业开拓市场宣传补贴;产品出口、承接软件及服务外包订单扶持;信息技术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扶持;电子信息企业资质认证奖励;专业人才培训补助;推进企业信息化以及与电子信息产业相关的配套服务和特定环境改善等项目。

  对于新设落户我市的电子信息企业经政府认定后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实行先征后返(企业先按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纳税,其实际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再由同级财政奖励返还)。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两免三减半;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五免五减半;对企业投资人及其高端人才,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三免三减半。

  (二)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在本市新注册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的国内外知名电子信息企业,注册资金达1000万元以上,落户到国家级开发区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和落户到省、市工业园区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亩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达到2000人以上的补助200万元,1000-2000人的补助100万元,500-1000人的补助50万元,200-500人的补助30万元,补助费用由市财政与企业所在县(区)或园区管委会各承担50%。新设立企业(含规模未达到一次性补助标准的企业)接入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的上网通信费,第一年由同级财政按企业实际缴纳额度的50%给予补贴;对于设立呼叫中心、技术支持中心等BPO服务外包领域的企业,其上网通信费及语音通信费,第一年由同级财政按企业实际缴纳额度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20万元;办公用房2年内每年按人均10平方米左右零租金配套办公用房,每家企业不超过1000平方米,生活用房2年内每年由入驻地园区提供免房租公寓或按人均4000元/年补贴房屋租金,每家企业最高按200人的标准进行补贴,补贴费用由市财政与企业所在县(区)或园区管委会各承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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