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进行复查年审工作的通知
(乌劳〔2008〕157号)
各参保单位、各参保人员:
为进一步做好对患特殊慢性病参保人员的门诊服务,合理使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根据自治区的统一安排,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今年开始,对持门诊特殊慢性病薄的参保人员,进行复查年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查对象
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医疗机构确诊,办理了《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登记薄》并享受特殊慢性病待遇的参保人员。退休人员复查另行安排。
二、复查病种
2008年开展复查的病种为:慢性支气管炎、高血压病II期以上(含II期)、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糖尿病、脑血管意外后并发症后遗症。其他特殊慢性病病种复查另行通知。
三、复查时间
2008年8月10日-2008年12月31日
四、复查医院
为方便患有特殊门诊慢性病患者的复查,确定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自治区人民医院、自治区中医医院、兰州军区乌鲁木齐市总医院、新疆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新疆医科大学第五附属医院、新疆武警总队医院、解放军四七四医院、乌鲁木齐市中医医院、乌鲁木齐市友谊医院、兵团医院十一家医院为特殊门诊慢性病复查医院。
五、复查项目及费用
(一)慢性支气管炎 肺功能;
(二)高血压病II期以上 必做眼底照相。尿液分析(8-11项)、常规心电图(十二通道)选择其中一项检查;
(三)糖尿病 空腹血糖、餐后两小时血糖、糖化血红蛋白;
(四)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24小时动态心电图、运动平板试验两项选一项;
(五)脑血管意外后并发症后遗症 结合既往住院病历及当前查体资料。
参保人员门诊特殊慢性病复查费用由各承担慢性病复查工作的医院按统一标准收费。其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70%,复查人员自付30%,具体费用见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