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卫生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
(冀财社[2008]28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局、卫生局:
为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财务管理,财政部会同卫生部制定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冀财社[2005]88号)同时废止。此外,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具体要求:
一是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不设立“基金收入户”,基金收入直接缴入财政专户。
二是个别域外就医未实行财政专户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地区,县级经办机构可开设一个“基金支出户”。“支出户”除向域外住院参合农民支付医疗补偿费用和向财政专户划拨该账户资金利息外,不得发生其他支出业务。县级经办机构向域外住院参合农民支付医疗补偿费用,应开具银行支付凭证,由住院参合农民到代理银行支取现金。经办机构不得直接支付现金。随着国库集中支付和一卡通的实行,要逐步取消基金支出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