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省级财政每年根据常年灾情和财力可能编制救灾资金预算。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再不足时,压减公用经费,调减部分项目专项资金用于救灾。
第三章 救灾资金的预算管理
第七条 救灾资金统一纳入综合预算管理,在政府支出功能分类科目20815款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科目列支。
第八条 省级民政部门依法接收的捐赠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省级民政部门设立捐赠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接收捐赠资金,并于收到资金3个工作日内缴入救灾捐赠财政专户。省级财政部门设立救灾捐赠财政专户,用于核算省级民政部门汇缴的捐赠资金,并按省政府批准的使用方案及时支付。
第九条 对纳入财政专户的救灾资金,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开通“绿色通道”,按照有关规定尽快拨付,保障资金及时到位。
第十条 其他部门和单位代收的用于救灾用途的捐赠资金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缴入省级民政部门或依法接收捐赠资金的社团组织捐赠账户。
第十一条 依法接收捐赠资金的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社团组织,根据规定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要按省政府要求及时报告接收捐赠情况,依法确保资金安全,并服从省政府对捐赠资金使用的统筹安排。
第四章 救灾资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按照突出重点、合理规划、统筹安排的原则,分配、使用各项救灾资金,确保紧急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的需要。建立健全各项救灾资金的发放标准和发放程序,做到手续完备、凭证齐全、账目清楚、公开透明、群众知情满意。
第十三条 重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省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根据救灾的实际需要,统筹制定资金使用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分别由省级财政部门和依法接收捐赠资金的社团组织直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