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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

鞍山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民发[2008]203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公墓建设管理,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鞍山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中相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凡未取得辽宁省民政厅批准颁发的《经营性公墓执业许可证》并私自对外销售墓穴的一律为非法墓地。
  二、农村公益性墓地不得对外经营殡葬业务,只准埋葬本村村民骨灰。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出售(租)骨灰存放格位。
  四、凡私自在非法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安葬或寄存骨灰的不受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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