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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明确代收边猪货款实行有偿服务有关收费问题的函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明确代收边猪货款实行有偿服务有关收费问题的函
(南价费函[2007]8号)


市商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们于2002年4月联合下发的《关于市区生猪屠宰经营体制改革的通知》(南商贸字[2002]15号)中规定:屠宰厂在宰猪车间发货处附近设立货款结算中心,并与猪主签订代收货款协议书,实行代收边猪货款有偿服务违反了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农业厅《关于重新规范我去生猪屠宰销售过程中收费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字[2001]478号)和《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04]274号)规定,属自立项目收费行为。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生猪定点屠宰有关收费问题的复函》(桂价费[2007]273号),为规范屠宰企业的收费行为,保护生猪批发商的合法权益,促进屠宰行业健康发展,请你们自行纠正南商贸字[2002]15号关于“实行代收边猪货款有偿服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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