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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我市服务性收费管理规范票据填写有关问题的函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我市服务性收费管理规范票据填写有关问题的函
(南价费函[2007]7号)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近两年我局在开展南宁市服务性收费年审工作中,发现多数收费单位存在票据填写不规范的问题,即发票上填写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与我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符,以致收费年审中难以判断收费单位是否存在自立收费项目收费或超标准收费等违纪行为。收费单位均反映各城区地税局不同意收费单位按照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逐项填写发票。如:一些城区地税局要求学校将“住宿费”写为“杂费”,将“课本费”写为“资料费”,养老院(或护老院)的“床位费”写为“管理费”,并告知收费单位如收费票据填写了“住宿费”、“课本费”、“床位费”等,这些公益服务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收入将作为经营收入纳税。由于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自治区统一规定,市县(含城区)级物价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文件规定核发《收费许可证》,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并按照《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填写收费票据。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服务性收费单位依法收费的意识, 提高收费透明度,加强我市服务性收费管理,营造良好的收费环境和秩序,我局请贵局帮助与各城区地税局协调,规范我市服务性收费单位的票据填写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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