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收取南宁市文件交换服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南价费函[2007]6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你办《关于请准予收取南宁市文件交换服务费的函》悉。经请示自治区物价局,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交换服务费的有关问题的复函》(桂价费[2007]191号)明确答复:“鉴于目前我区正在开展清理整顿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工作,暂不审批南宁市政府办公厅文件交换服务费收费标准,待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根据清理整顿结果另行决定”。为此,你办收取的南宁市文件交换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待自治区另行下文批复后才能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