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华侨投资区医院要求按照二级医院收费标准收费的复函
(南价费函[2007]2号)
南宁华侨投资区医院:
你院《关于要求按照二级医院收费标准收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就你院提出的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南宁市物价局 南宁市卫生局《关于南宁华侨投资区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的批复》(南价费[2006]3号)文件是在充分考虑了你院提供的医疗技术水平、服务质量、设备设施等情况以及当地社会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制定的,是符合你院的实际情况。
二、你院将南宁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同意作为市城镇职工医疗定点医院并要求住院患者按照二级综合医院标准核定的报销起付费和各种报销范围理解为其医院的医疗服务价格也应按照二级医院的医疗服务价格收取是不正确的。因此,你院的医疗服务价格仍按南价费[2006]3号文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