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南价费[2008]38号)
各县(区)、各开发区物价局: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工作,根据自治区物价局下发的《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新修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07]6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统计工作的通知》(桂价费[2008]80号)精神,从今年起我局对各县(区)、各开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工作进行考核,现将《南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南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工作考核办法》
南宁市物价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
南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工作,提高收费统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工作考核办法》和自治区物价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工作考核办法》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开展的收费统计工作。
第三条 收费统计考核包括统计质量考核、统计工作考核。
填报质量考核内容包括:(一)统计数据的上报率;(二)统计数据的准确率;(三)统计报表的完整性和统计数据的规范性;(四)是否撰写统计分析报告
统计工作考核内容包括:(一)组织、协调并督促本部门收费统计工作;(二)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在每年的8月份对各县、区收费统计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重点考核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填报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以及收费情况年度分析报告的全面性和针对性。
第五条 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在每个年度统计工作结束后,按统计工作考核内容要求对本单位收费统计工作进行检查,填写《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工作考核评分标准表》撰写年度收费统计工作总结,一并上报市价格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