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殡葬管理处台车拣灰炉遗体火化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重新规范我市殡葬服务收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日)废止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殡葬管理处台车拣灰炉遗体火化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费[2008]19号)


南宁市殡葬管理处:

  你处报来《关于核定拣灰炉火化遗体收费标准的请示》悉。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南宁市台车拣灰炉遗体火化收费标准的批复》(桂价费[2008]81号)精神,经研究,现将你处台车拣灰炉遗体火化费的有关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你处在确保原有四台平板火化炉提供基本火化服务的基础上,按照自愿选择原则(与丧主签订选择服务协议),可增加台车拣灰炉火化服务项目。台车拣灰炉遗体火化费收费标准为每具700元。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