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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铁路护路联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调整铁路护路联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铁路护路联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调整铁路护路联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鄂价费[2009]24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铁路护路联防工作领导小组:

  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开展铁路护路联防工作,维护铁路治安稳定,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铁路运输安全畅通,对于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铁路护路联防费的收费范围和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和范围。对凡在我省境内经由武汉铁路局、上海铁路局、郑州铁路局、南昌铁路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所辖车站及专运线(军用专运线除外)发送和到达的货物(军用物资、抢险救灾物资、铁路路材路料除外),均向发货人(单位)、收货人(单位)收取铁路护路联防费。

  二、征收标准:

  (1)省内运输货物发送整车、集装箱0.4元/吨,零担为0.05元/20公斤,到达不收费;

  (2)省际运输货物发送整车、集装箱0.4元/吨,零担为0.05元/20公斤;

  (3)省际运输货物到达整车、集装箱0.2元/吨,零担为0.025元/20公斤。

  三、资金管理和使用范围。铁路护路联防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省铁路护路联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铁路部门代收。各收费单位在实施收费前必须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到省财政厅办理《票据购领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铁路护路联防费专用票据,铁路护路联防费要实行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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