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市产权交易机构收费政策的批复
(徐价费[2007]188号)
市产权交易所:
你所《关于产权交易所收费问题的请示》(徐产交所报[2007]213号)收悉。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产权交易机构收费政策的批复》(苏价费[2007]275号),经研究,现就我市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对进场进行产权交易成功的服务对象,只能收取交易服务费。对其中国有资产交易成功的,执行本批复规定的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对自愿进场交易成功的非国有资产,收取的交易服务费,作为市场调节价,与委托方协商一致后收取。
二、对提供服务后交易未成功的,只能收取咨询服务费。具体标准由你所与服务对象,经协商一致后确定收费金额。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对进场交易实现企业兼并的本市国有企业中的破产兼并企业和连续亏损三年以上、且资产负债率在80%以上的特困企业,减半收取交易服务费;对进场交易不成功的上述企业,免收咨询服务费。
四、你所直接为交易方提供产权交易中介服务,并按本批复收取交易服务费或咨询服务费的同时,应停止向会员单位收取会员费、管理费等费用。也不得违反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擅自立项,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降低服务质量,强行要求委托方接受服务。
五、接文后,请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实行亮证收费,接受社会的监督。
本批复之前有关规定与本文相抵触的,一律以本批复为准。今后如遇上级收费政策调整,以上级文件为准。
附件:徐州市产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
二OO七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
徐州市产权交易机构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
档次
| 成交金额(万元)
| 计费
单位
| 金额或差额计费率(‰)
| 备注
|
1
| 100以下(含100)
| 成交
金额
| 不超过4000元/每笔
| 1、单笔交易成交金额在101-10000万元的,向交易双方分别按实际成交金额乘以 表列对应档费率计算收取(也可以经各方通过合同约定由交易一方支付,以下同口径);超过1亿元的部分,免收服务费。2、交易机构提供竞价及综合竞买服务促成交易的,可以向交易双方分别加收不超过成交金额1%的服务费。3、本收费项目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允许向下浮动收费。
|
2
| 101-5000以下(含5000)
| 成交
金额
| 2
|
3
| 5001-10000(含10000)
| 成交
金额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