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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南宁市房产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南宁市房产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南价费[2008]12号)


南宁市房产交易中心: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我区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桂价费[2007]572号)精神,经研究,现就重新核定南宁市房产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南宁市房产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按附表1规定执行。
  二、开展房产交易收取房产交易手续费,应按规定提供交易场所、市场信息、核实产权、代办产权过户、租赁合同备案以及其他与房产交易有关的服务。
  三、收费单位不能擅自设置收费项目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四、房产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性收费。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公示栏或公示墙(公示格式见附表3)。实行收费公示前请填写《收费公示内容和方式审核表》一式两份(见附表2)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公示。严禁将越权设立的收费、超标准的收费、自立项目的收费等列入公示。对不按收费公示制度要求进行公示,在收费中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查处。
  五、本通知从二〇〇八年二月一日起执行。

  附表1:南宁市房产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表
  附表2:收费公示内容和方式审核表
  附表3:收费公示格式表

南宁市物价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表1:
  南宁市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表

序号

收 费 项 目

计费

单位

收费

标准

原批准收费文件文号

备  注

公证服务收费

桂价费字[1999]132号

属降低标准

证明法律行为

证明经济合同、协议

1

证明经济合同

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

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

按180元收取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

按标的

0.27%

500001-5000000元部分

0.225%

5000001-10000000元

0.18%

10000001-20000000元

0.135%

20000001-50000000元

0.09%

50000001-100000000元

0.045%

100000001元以上部分

0.009%

证明其他经济合同

按标的

0.90%

标的额20000元以下部分

0.90%

20001-5000元的部分

0.72%

50001-100000元

0.54%

100001-500000元

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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