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徐州市美容美发业明码标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徐价检[2008]93号)
市各有关单位:
第一条 为规范美容美发业的价格行为,制止价格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及《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徐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美容美发业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美容美发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美容美发美甲美体服务的美容院、理发店、发廊、美容美发厅、美容会馆、美容美体中心、美甲中心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明码标价是指美容美发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按照本办法公开标示商品价格或者服务价格的行为。美容美发业的美容美体、护发护肤用品及其他有偿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价格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
第五条 美容美发业实行明码标价,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同时倡导明码实价。
第六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美容美发业明码标价的管理部门,负责对美容美发业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美容美发业的美容、美发、美体、美甲、护肤等使用的商品标价签、服务收费价目表,由县级以上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具体格式见附件1、附件2)
第七条 美容美发业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实行明码标价及公示服务项目价格。美容美发业可以采取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标价签等方式进行价格公示,并应当公示价格举报电话。
第八条 美容美发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收取未标明的费用。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更换。并要保存完整的价格资料,以备查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