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养路费减征优惠政策暨开展2007年车辆养路费年审工作的通知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养路费减征优惠政策暨开展2007年车辆养路费年审工作的通知
(拉政办发〔2007〕19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3号)和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111号)以及西藏自治区征稽局《关于做好2007年养路费年审和2008年养路费包缴征管工作的通知》(藏交征稽字[2007]87号)精神。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养路费减、免征优惠政策,防止国家应征规费流失,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拉萨地区范围内机动车辆养路费进行年检,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审内容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征稽部门做好车辆跟踪归口管理和包缴征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确认的农牧民车辆建立农牧民车辆(含农用车)减征台帐,交通征稽部门核准后予以核发减征《查验证》,享受减征优惠政策。无减征《查验证》、车属性质不清、没有纳入归口管理的车辆,征稽部门一律按全额计征养路费。

  (二)为切实减轻农牧民负担,针对我区部分农牧民车主的实际困难,对农牧民车辆可采取“先营运,后缴费”的特殊征管方式。这部分农牧民车辆在归口到乡(镇)的前提下,经乡(镇)人民政府签证,车主与交通征稽部门签订养路费包缴协议,凭《协议》“先营运,后缴费”,超逾协议缴费时限,按协议规定加收滞纳金和罚款。

  (三)农牧民农用车辆实行先归口后缴费的征管办法,凡参加了年审,归口到位且持有《查验证》的农牧民农用车辆,全年包缴按50%优惠。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一律按全额征收。

  (四)各单位、社会车辆按单位或片区归口,并核发《登记簿》,全面实行包缴,交通征稽部门核发的《登记簿》作为本单位车辆转籍、过户、入籍、缴费和年审的主要依据。

  (五)交通征稽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以人为本,方便车主。

  (六)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征稽部门要与各县(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做好车辆的源头归口管理工作。各县(乡)镇及公安、交通、发改委等部门要会同征稽部门及时成立领导小组,认真组织开展年审工作,既要确保国家应征规费的足额征收,又要切实把惠农减征政策落到实处,实践好、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