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转发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价费[2007]98号)
市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07]49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有关单位接到本通知后,立即开展全面清理整顿涉及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的工作。凡与涉及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的现行的收费政策规定以及桂价费[2007]499号《通知》不符的要立即纠正,自立收费项目的要立即取消。
二、加强对市场设施租赁费的管理。为了保持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各级各类农贸市场不得提高市场设施租赁费收费标准。市场开办者要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市场设施租赁费收费政策,严禁强制服务、强制收费,不提供服务的不得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