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次性安置职工的收入,按从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扣除按规定缴纳的养老、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的结余额计算。
(三)对未参加社会保险而又停产多年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和下岗人员,已关停、破产的企业职工按其实际收入计算家庭收入。
(四)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按下列方法计算:凡法定赡养人、扶(抚)养人的家庭(单位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或者等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200%的,视为无赡养、扶(抚)养能力,没有赡养、抚(扶)养能力的不承担赡养费、抚(扶)养费。超过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200%的,视为有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能力。有赡(抚、扶)养协议或裁决的,按协议或裁决规定计算,无赡(抚、扶)养协议或裁决的,按每个法定赡(抚、扶)养人每月用其家庭总收入减去家庭应留生活费后的剩余款项用于支付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多子女老人的赡养费按各子女提供的赡养费总和计算。家庭应留生活费=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200%×家庭人口。
本办法涉及的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及其权利与义务关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五)外出务工人员的收入,由本人申报或由知情人提供情况后,按实际收入计算;对自报无任何收入但有劳动能力、且有明显隐性工作迹象的,其收入按照当地行业平均收入标准测算,或按不低于务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当地行业平均收入测算标准由市民政局会同当地物价、统计部门制定、施行。对本人瞒报实际收入套取低保金的,经查实后按本规程中第十二章中的有关条款处罚。
(六)从事经营性活动所得,按实际收入计算;一时难以核查、本人又不如实申报的,其本人收入按不低于当地同行业中等水平收入计算,但不应低于经营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瞒报实际收入套取低保金的,经查实后按本《规程》中“处罚办法”的有关条款处罚。雇用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家庭不能享受低保待遇。
(七)家庭收入不稳定时,按申请前12个月收入的平均数计算;家庭收入属一次性时(不含企业破产一次性安置费),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摊到若干个年月计算后,根据情况确定是否受理入保申请。 申请人家庭月人均收入具体计算方式是:申请人家庭月人均收入=(申请人家庭总收入+依法取得的赡养、抚养费)÷申请人家庭人口
第二十一条 城市低保实行差额救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减去低保对象家庭月人均收入,为低保对象家庭享受的月人均补助额;家庭成员月人均补助之和,为低保对象家庭每月应领取的低保金总额。具体计算方式是:①月人均救济保障金金额=月低保标准-申请人家庭月人均收入;②全家应享受保障金金额=家庭月人均救济金额×申请人家庭人口数。
第七章 分类施保
第二十二条 低保对象都是困难群体,但是每个低保家庭的困难程度又有所不同,特别是城镇中的“三无”对象、残疾人、重病人及老年人的困难要更多一些,应给予他们更多的关心和特殊的照顾;要对低保对象实施分类施保,在补助标准上区别对待,确保重点。
第二十三条 分类施保的原则
(一)应保尽保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重点救助与特殊困难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分类施保的对象
分类施保对象是指城镇低保对象中因特殊因素导致生活极为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一)重点保障对象:低保对象中的“三无”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由国家各类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非农业人员以及由民政部门管理的非农业户口的救济对象;享受地方政府明令政策优惠的人员。
(二)特殊保障对象:低保对象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中度残疾人员(残疾程度分为:肢体、智力、精神残疾1、2级,视力残疾盲1、2级为无劳动能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3级,语言听力残疾1、2级,视力残疾低视力1、2级为有少部分劳动能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4级,语言听力残疾3、4级为有部分劳动能力);低保对象中患大病且常年卧床不起,住院费、医药费开支巨大的家庭或成员;低保对象中同时供两个子女上大学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低保对象中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且赡养人没有赡养能力;及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