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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推行实施《拉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

  第十七条 核实家庭收入可采取下列办法
  (一)个人申报法。申请人如实填写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实际生活状况,同时经办人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询问;
  (二)入户调查法。经办人员直接到申请人家中进行调查,核实家庭收入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
  (三)单位、邻里走访法。经办人员通过走访社区居民、到申请人所在单位了解其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
  (四)信函索证法。对不便走访的单位和有关人员,经办人员通过信函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五)部门协同法。民政部门与劳动保障、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建立联系,及时了解掌握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变化情况;
  (六)跟踪消费法。对申请人家庭的消费情况进行跟踪,以便更全面了解其真实的生活状况;
  (七)行业评估法。对家庭中有自谋职业且有相对稳定收入和灵活就业人员从事的各个行业打工收入情况及就业市场进行调查,制订各地的个体业者及灵活就业人员行业收入指导标准,规范和统一核实低保家庭实际收入标准;
  (八)建立家庭收入申报制度,低保对象每季度应向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低保办公室(单位工会)报告家庭收入变化情况,并提出口头续保申请;居委会每半年、街道办事处每一年核查一次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情况;
  (九)对有隐形收入和家庭生活水平较高或能够自行维持家庭最低生活,而又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的申请对象,可召开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
  (十)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县(市)民政部门对初次申请低保待遇的家庭入户调查率要达到100%;市民政局每年要对各县(区)新增低保对象进行抽查,抽查率不得少于30%。

  第十八条 家庭收入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抚)养关系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般包括夫妻;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货币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和以现金发放的劳保福利、医疗费等;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遗属生活补助费;离退休养老金、基本生活费、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保险给付金收入;特许权使用收入、租赁收入、接受馈赠和继承收入;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出租房屋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兼职和自谋职业以及各种劳务收入;当地政府确定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三)同一家庭同时具有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的,其收入按全体成员总收入计算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只计算非农业人口;其家庭中的农业人口在转为城镇户口的下月起可申请入保。居住农村的城镇居民在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申请入保时,应提供乡镇、村两级组织有关本家庭实际收入的书面证明。
  家庭人均收入是按照申请人前3个月家庭总收入的月平均额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
  第十九条 以下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优抚对象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等;义务兵的津贴和退伍费;给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特殊享受的补贴收入;县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对工作、学习成绩优秀者、见义勇为等先进分子给予的奖金;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以外的部分;因病、因灾、因就学困难等原因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款物;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独生子女保健费;在职职工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其它经市及其以上民政部门认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二十条 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
  (一)在职职工按其工资名册上核定的应得收入总额计算;离退休人员按单位和社保部门应发放的离退休费计算。以上人员经所在单位、劳动保障部门证明,连续6个月以上未能领取应得收入的,按实际收入计算。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从事其他工作(含临时工)另有收入的,与失业保险金或离退休费一并计入家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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