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低保评审委员会对居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由街道(乡镇人民政府)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社区居委会上报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申报材料和公示有异议的,二次审核,在10个工作日完成审核。进行二次审核程序时,街道(乡镇人民政府)低保工作机构应提前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预先通知评审委员会委员并提供有关材料,开会时要邀请相关社区居委会主任参加。对经第二次审核不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家庭,应及时开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予批准通知》(附件3),并报县级民政部门低保工作机构备案。
(四)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市(县)区民政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在7日内完成审查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对象,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社区居委会再次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拟享受低保标准等),公示7日后无异议的下达书面批准通知书,同时发放《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代发银行存折;公示有异议并经调查核实确认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开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予批准通知》。民政部门在签署批准意见时,必须签署应享受的保障金额,保障金额必须等于低保标准减去核实的家庭实际收入的差额。经民政部门审批后,低保对象从审批后的次月起享受低保待遇。
第十五条 申请及审核程序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家庭成员的确定办法:同一户口的家庭成员,按同一家庭进行计算;虽然另立了户口,但仍共同生活的成员按同一家庭进行计算(子女已婚,但因住房问题暂时无法分户的除外);虽已办理离婚手续、但仍用同一户口的,按同一家庭计算;
(二)同一市、县(区)人户分离家庭申请低保待遇时,原则上在大多数家庭成员户口所在地申请,由其现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将有关证明材料提供给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户口和常住地不在同一地区的,仍在户口所在地申请,由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三)家庭成员户口不在同一街道办事处的,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其他不在此地的家庭成员,由其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负责提供有关详细证明材料。
(四)在现户口所在地居住不足一年的,在其申请低保待遇时,由其原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将有关详细证明材料提供给申请人现住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
(五)对申请享受城镇低保待遇人员中政策未明确规定的特殊对象,由社区居委会对其进行调查后提出具体意见,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受理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
(六)新建居民小区内未及时成立居委会的低保工作,由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承担,并直接受理居民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
(七)户口在自治区、市(中)直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由户主本人通过所在单位政工人事科或企业工会向市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八)无行为能力的居民申请低保待遇时,由居委会或企业工会工作人员协助办理申请手续。
(九)在福利院、敬老院、精神病院集中供养或治疗的民政对象,由供养或治疗单位向所直辖的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人员集中办理享受城镇低保待遇的相关手续,并由户口所属地社区居委会或民政部门管理。
(十)原系本地非农业户口、现经国家计划内招生的大中专学生,其户口转出但仍由其家庭成员供养的可视为同一户口成员纳入保障范围。
(十一)户口在本辖区,但因各种原因,长期居住在其他地区的申请人,需提供现居住地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出据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
第六章 家庭收入的核实与计算
第十六条 受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社区居委会负责对申请对象家庭收入的初步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审核,必要时审批管理机关和街道办事处(乡镇)可直接到申请人家庭和有关单位进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