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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推行实施《拉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推行实施《拉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
(拉政发〔2007〕1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关于推行实施《拉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00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拉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镇低保)管理工作,提高低保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切实保障城镇贫困家庭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民政部关于严格规范低保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民电〔2004〕95号)和《西藏自治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实施城镇低保制度,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城镇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实行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和分类施保的原则;
  (三)政府救助与法定赡养、抚(扶)养、社会帮扶和劳动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四)公开、公正、公平、真实的原则。
  第三条 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和审批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初审、入户核查、低保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社区居委会根据县(区)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低保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承担本辖区内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入户调查和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各级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城建、统计、审计、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电力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城镇低保工作机构的职责

  第四条 市、县(区)民政部门均要设立低保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本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地方性法规,制定城镇低保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低保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
  (二)编制本地区城镇低保年度资金需求计划,负责提出本区域内城镇低保资金的分配方案和对资金使用的监管;
  (三)指导、监督、检查本地区城镇低保制度实施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四)制定本地区城镇低保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工作;
  (五)受理本地区有关城镇低保的咨询和投诉工作;负责本区域内城镇低保工作的行政复议工作;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在低保工作中的违法违纪人员、出具伪证的单位和弄虚作假的保障对象;
  (六)负责与本级相关部门协调有关城镇低保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与城镇低保有关的优惠配套政策,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本地区城镇低保统计汇总、档案管理和低保信息、计算机网络管理;
  (八)开展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和向上级反映城镇低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定期通报城镇低保工作情况;
  (九)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本地区城镇低保标准,并负责标准的调整和上报备案工作;
  (十)负责城镇低保对象低保待遇的审核、审批工作,核发和收回低保金领取证件。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成立低保管理办公室,配备专职低保干部,具体负责城镇低保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上级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实施意见和工作要求,组织、落实城镇低保工作,负责申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待遇的初审工作,负责对申请城镇低保待遇的家庭的资格审查和上报工作。
  (二)成立低保评审委员会,成员由街道办事处主任(乡镇长)、分管主任(分管乡镇长)、民政助理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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