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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的实施意见


  (十八)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全面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积极推行就业准入制度。对于通用性强、技术要求高、涉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职业(工种)必须持证上岗。选择具备相应条件的高层次、辐射力较强的公共培训基地,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继续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加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队伍建设。为参加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持《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特殊人群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按《关于我区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前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藏价函[2003]8号)文件执行,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给予补助。

  六、逐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的良性互动

  (十九)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积极做好失业保险扩面征徼工作,努力将未享受保险的城镇失业群体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做到应保尽保。

  (二十)建立促进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互衔接机制。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积极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再就业,合理确定最低工资、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拉开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距离,层次明确,档次合理,形成合理配套的标准体系和相互衔接机制。

  (二十一)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础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合作,尽快组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实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切实保障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办法,结合其求职和培训情况完善申领条件。街道社区要结合居民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开发就业岗位,挖掘社区就业潜力,提高就业稳定性。

  (二十二)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发展速度和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综合考虑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就业状况、人均赡养系数、社会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建立最低工资标准随经济发展正常调整机制,要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严厉处罚不落实最低工资标准的违法行为。同时,研究制定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解决灵活就业人员最低工资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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