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规范劳动力市场用工主体行为,完善劳动保障工作年审制度。劳动保障、工商、国资委、公安、计生、建设、教育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工作,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用工和职业中介行为,严厉打击劳动力市场违法乱纪行为,切实维护劳动用工双方合法权益。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行为。
(十五)加快劳动力市场体系建设。将人力资源市场、公共实训基地等基础建设项目纳入“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尽快建立市、县(区)两级劳动力有形市场。在有条件的县(区)成立劳动中介组织,逐步实现职业介绍机构的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加快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进一步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用人单位和求职者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
(十六)改进就业服务,进一步提高就业服务质量。对持《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牧区富余劳动力,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服务,并积极为其提供政策咨询、定向培训、组织劳务输出、劳动事务代理、档案托管、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等多项服务。发展和规范各种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民营职业介绍机构为持《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和城镇失业人员、农牧区进城务工人员以及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职业介绍,介绍求职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由同级财政按人均200元标准给民营职业介绍机构予以补贴。
五、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以培训促就业
(十七)充分开发、利用和整合我市职业教育培训资源,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财政等部门要不断加大农牧民技能培训资金的投入力度,在培训资金上给予重点倾斜。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拉萨实际,及时调整职业培训内容,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岗位适应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积极开展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定点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任务。加强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对参加培训的失业人员进行跟踪服务,切实解决就业难问题。完善培训补贴机制。对具有我市户籍,持《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失业人员和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认定的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并在半年内实现就业和再就业的,可向培训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500元/年(创业培训补贴1000元/年)。具备独立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条件的用人单位,一次录用持《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失业人员和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达20人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可自行组织职业技能培训或委托培训,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进行培训效果验收。用人单位完成培训计划,培训合格的,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培训就业人数给予用人单位培训补贴,标准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