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的;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的;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30%以上(含30%)以上,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设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含70%)以上的;
(4)与安置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
四、加大资金投入和项目建设力度,加强失业调控,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七)市、县两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设立就业和再就业专项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增设的“就业补助”款级科目中予以反映。就业和再就业专项资金用于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小额贷款贴息、就业和再就业培训补贴等支出。
根据需要和可能,从国有企业资产变现及出让土地使用权收入中,划出部分资金用于就业和再就业工作。
(八)建立就业再就业援助制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制定就业再就业援助计划,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具体实施,为我市城镇就业困难援助对象(就业困难援助对象包括:持《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的“3545”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具有我市城镇户籍的残疾人、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规划区内被征地农牧民)提供有针对性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凡是由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满足困难对象就业。在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困难群体就业的,从就业和再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录用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以及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以及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承担。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可申请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补贴资金从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中支付。
(九)发改委、财政、规划等部门在项目建设和资金投入等方面要向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倾斜,要加强劳动力市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职业技能鉴定、信息服务网络等项目建设工作。
(十)积极开发就业岗位。以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北京和江苏加大对口支援力度、青藏铁路开通运营为契机,坚持发展经济与扩大就业并举方针,积极改善投资环境,广泛吸引社会投资,大力发展经济,广开就业门路,扩大就业规模,满足城乡劳动者的就业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