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持《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的我市各类失业人员从事经营活动需办理的相关手续,工商、税务、环保、卫生、商务、旅游、公安、文化、建设等相关部门应优先提供最便捷的服务。
4、市及县(区)两级政府在城镇规划建设和整顿市容时,要统筹解决好我市持《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的各类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经营场地问题。在新建和改扩建商贸市场时,对持《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合伙经营的各类失业人员要优先安排其场地(摊位),按30%的比例予以统筹安排,凡是政府投资建设的场地(摊位),2年内免收场地(摊位)租金。
5、积极鼓励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按照《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做好2007年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藏政发[2007]24号)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六)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的优惠扶持政策
1、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民族用品等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新增岗位,当年录用持《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免收企业工商管理费。同时,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按实际录用人数每人5000元的限额,依次减免企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按此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上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
2、对录用持《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在合同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以及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以及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3、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录用持《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企业申请,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银行给予优先贷款支持。
4、对国有企业通过主辅分离或企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是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